送走这位裴县令,李曜很是难得地安静下来了一会儿,自去内院泡澡,算是给自己休息放松一下。对于李曜而言,唐朝上流社会的住所比之后世更见奢华,这栋宅子按说就是他一个人住,其余人都是为他服务的,而其占地却是极大。要知道这可是在长安,相当于后世你在北京住一所接近十个足球场大的宅院。要不是考虑到乱世炒房没什么前途,他真恨不得自己弄出一个炒房集团来。
想到炒房,他又不禁想到这次的改革。事实上这次改革从根源上来讲,就是通过行政手段,把朝廷往“重商”上引导。
事实上大唐到了现如今这个地步,对商业的重视已经大大提高,不过总的来说,其重视的方向还是有些问题。李曜从不认为中国不能比西方提前发展出资本主义萌芽,因为实际上在原先的历史上,宋朝如果不是因为陷于对外作战,失败于对抗蛮族的战争,那么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十有八九会是中国。
何为资本主义?这个问题在后世也有不同的学术看法,但在李曜看来,可以简单的说,就是资本掌控了国家的经济、政治命脉。什么表现就是资本掌握国家的经济、政治命脉?唐、宋的差别就在这个问题上格外分明。而其中最大的差别,就是对待商业的态度。
唐、宋是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空前发展、社会处于转型的重要时期。自唐中后期至宋以来,朝廷对市场的管理由以往那种以市制为代表的“直接管理”模式,向以税务设置为代表的“以税代管”模式转变。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,是国家市场观念以及市场管理实践渐变的表现。按照李曜的观点来看,这就是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。
比如说市场。唐代的市场以市制为代表,国家对市场设置地点、交换时间、交换方式等各个环节有明确细致的规定。“市令”作为最重要的市场管理者,严格遵守国家对市场空间和时间的规定,以追求市场有序、交换规范、稳定公平为己任,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。
坊市制崩溃后的宋代市场,在时空以及交换方面呈现出自由勃发的特点。由于市场活跃,形式多样,故宋代国家给予市场更多的自由度,对市场的管理已超脱于唐代“直接管理”模式之上,向“以税代管”模式转变。似唐代那样的“市令”极少,却频繁出现了管理不同类别的、不同行政级别税务的“监税务官”。他们都是市场的管理者,但宋代“监税务官”不再将自己的目光聚焦在交换地点、时间以及交换者行为是否遵守规则等具体问题上,而是以收税为职责或说目标,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,达到有效控制和管理市场的目的。
唐宋两朝市场管理者的变化,一方面反映出社会经济,尤其是商业的变化。另一方面,则体现出国家市场观念转变而导致的市场管理模式的变化。
在李曜此次改革,首次提出“自由贸易区”概念之前,大唐的市场管理模式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即由朝廷“直接管理”。其虽然与先秦市制有渊源关系,但始终与朝廷的指令性管理、行政层级有密切的关系,体现出一种国家权力至上的特点。
唐中前期以前的“市”,一般多指官市,即国家派官员直接管理的、有时空限定的固定市场。唐代的“市”主要设置在两京及全国地方州县以上,长官即“市令”或由地方官兼管;在边地有“互市监”,设监官一人等。朝廷对市场的管理由上而下由太府寺、两京都市署、平准署以及州县以上“市”等相关机构负责,而最重要的官员即“市令”。
京都市令,“掌百族交易之事”;其副职丞则是“凡建标立候,陈肆辨物,以二物平市(谓秤以格,斗以槩),以三贾均市(贾有上中下之差)”,这是李曜向曾经主管过户部的王抟请教得来的,大唐“市令”“丞”的基本职责。
据王抟的介绍,这种以“市令”“丞”等掌百姓交易、均平物价、规范市场等职事,可以追溯至先秦市制中的市官——司市。先秦的“司市”为市官之长,掌市之治、教、政、刑、量、度、禁、令之责。其所统领的市官各份其责,有掌平定物价的质人,有专收市肆屋舍等税的廛人,有在市肆中领导众胥的胥师,有定物价的贾师,有负责治安、防止暴乱的司虣,有专门稽查不按时去留之人的司稽,以及掌管市税征收的泉府等等。根据这一说法,李曜便很清楚,这种以司市为主管的市官体系说明市场管理较为完备,所以这种“直管模式”也就多为后代所继承,一直到大唐。
王抟学识渊博,又告诉李曜,说“市令”一词,大约初见于《周礼》,如“罚布者,犯市令者之泉也”。这里的“市令”,当然是指市场的相关法令而非官员之名。大约在春秋楚庄王时期,有了作为市场管理官员——“市令”的叫法;王莽时期有“长安东、西市令”,在成都等大城市有“市长”,后又改称“司市”等等。魏晋南北朝也多有“市令”。至隋朝,“市令”成为太府卿的属下。虽然各朝的市官叫法时有差异,但基本都是履行先秦市场总长官“司市”的职责。唐承隋制,仍以“市令”为市场的管理者,但其设置却随市场向纵深方向发展而有所变化
,一是数量增多,一是随市场有层级差别而“市令”也开始具有行政层级特点。
王抟当时见李曜对市集制度似乎颇有兴趣,便继续为李曜介绍,告诉他大唐的市场管理可分为几个层次:第一层次是对两京市场的管理。所以朝廷设有“太府寺”,长官太府卿“掌邦国财货,总京师四市、平准、左右藏、常平八署之官属;举其纲目,修其职务”。又有“太府少卿”为副职,专“以二法平物(一曰度量,二曰权衡);凡四方之贡赋,百官之俸秩,谨其出纳而为之节制焉。凡祭祀则供其币”。
由于太府寺所掌邦国财货、四方贡赋皆属于国家财政的重头,所以其长官地位高,如所置太府卿一人,官为从三品;少卿二人,官为从四品上,责权重大。但是,对市场交换等事务的具体管理则是由其下属机构“市署”及其属官“市令”、“丞”等完成的。
在唐两京——长安和洛阳,“太府寺”下设有“两京都市署”和“平准署”等机构作为都城市场管理的职能部门,其长官皆称为“令”,即京都市令和平准令;副职日“丞”。前者掌管民间物货交易,后者负责官府物货的交易。“两京都市署”是全国最发达的市场——长安东、西两市和东都洛阳南、北两市的直接管理机构,长官“令”、“丞”是管理两京市场的实质性人物。
王抟道:“京都市令,掌百族交易之事;丞为之贰。凡建标立候,陈肆辨物,以二物平市(谓秤以格,斗以槩),以三贾均市(贾有上中下之差)”。由于京城东西两市是万众交易之地,事务繁杂,故所设市令官一人,其官位为从六品上;丞各二人,官位正八品上。这时候的一个畿县县令就为“正六品下”官员,也就是说,掌管一个市场的“京都市令”地位与畿县县令相近。在京都令、丞以下还设有录事、府、史、典事、掌固等吏员,做具体事务。“平准署”作为专管官府市易的机构,唐承隋制“隶太府”,设“令二人,丞四人掌官市易”。“凡百司不任用之物,则以时出货”,凡没官之物亦由它出售。由于平准署所管的物货交易较为单一,故其令、丞的地位不如“市令”:平准令,从七品下;丞,从八品下,其下也有录事、府、史、监事、典事、贾人、掌固等随员。
第二层次的市场管理主要针对那些分布在全国各地州、县治所的市,且有发展不平衡的特点。其一,虽然州县以上设市,但只有层次较高的市场才有“市令”官;一些地方市场的管理由地方官兼管。其二,州县地方“市令”官的设置是一个发展的过程,且各地设置时间早晚不一。
一方面,虽然大唐的官市是在地方州县治所以上,但直到唐中期,唐廷对各地市场的设置仍然有相当的限制。据中宗李显景龙元年十一月敕:“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”。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“车驾行幸处”才可以“于顿侧立市,官差一人权检校市事”。
据此,李曜认为后者不过是一种临时市场,且带有施恩优惠的特点。唐中宗即位后的百余年正是人们通常认为的盛唐时期,是唐代商品经济进入一个发展迅速的阶段。
但从这条资料看,至少在公元八世纪初时,也就是建唐近百年时,唐廷对地方市场设置是有严格规定的。这就显示出那一时期大唐县级以上市场的分布密度、数量和发展水平都是有局限的。
当然,王抟的这个话,反倒让李曜可以反观到,或说感受到大唐社会的发展,看到一种新的社会现象正在出现或说蔓延开来,即大唐越来越多的州县以外的市场开始出现,它迫使朝廷需要以政令的形式去规范那些活跃于社会表层之下、且日益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。
另一方面,至公元九世纪初时,在州县以上地方市场发展的同时(一般认为唐朝已经处于商品经济活跃发展的时期),地方市场的管理却表现出与之不大相称的现象,即市场管理似乎仍处于调整状态,也就是朝廷对于县级以上市场是否必须设置“市令”这一点并不确定。
按照王抟此前的说法,大唐对“市令”的职责有明确规定,京都市令的职责如前所述,而对地方市令也有相应规定,如“大都督府市令一人,掌市内交易,禁察非伪,通判市事”,仍然具有市场总管的特点。对其官阶也明确划定,大、中、下都督府以及上、中州的市令,官阶均为“从九品上”;下州市令为“从九品下”。
据王抟表示,宪宗元和六年时,全国大约有“三百郡,一千四百余县”。结合前面提到的中宗时期对州、县以上设市的规定以及大唐商业发展速度看,大唐“市”的数量肯定是超过这个数字了。但是,在相当长的时间内,“市令”却仍然是在州级以上地方市场中才能设置,也就是说,在元和六年时,唐代的“市令”数量不过300左右。
由于李曜明确表示对市集发展的重视,且其所问之事即便王抟这等能臣也无法只由记忆来回答,因此在查阅卷宗之后,才告诉李曜:大唐大、中、下都督府以及上、中、下州等市场都设有“市令”,不过地方“市令”设置在行政层级上和时间上有区别,“市令”在县一级市场中的设置更晚。中书省的资料显示,大唐州县地
方的“市令”官首先在上州和都督府中设置,近百年时才在县级市场中逐渐固定下来,并且,仍然有兴废之变动。